关于开展南粤优秀教师(优秀教育工作者)、教学名师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1-04-13浏览次数:563

各二级学院(中心)、各部室:

根据广东省教育工委《关于开展南粤优秀教师(优秀教育工作者)暨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》(粤教人函〔20219号)要求,为做好我校南粤优秀教师(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)、教学名师评选推荐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申报指南

详见省教厅通知附件1、附件4

二、推荐工作程序及要求

1、请各二级部门严格按照粤教人(粤教人函〔20219号)文件的推荐范围、评选条件、推荐办法和工作要求,认真组织开展推荐评选工作,经充分民主评议,在全校范围内推荐南粤优秀教师、优秀教育工作者、教学名师各1名。

注意:按文件要求,现任校级领导、二级机构(包括行政、教学、教辅机构)负责人不得申报南粤优秀教师,但可申报优秀教育工作者;现任学校领导、学校中层管理部门负责人(正副职,不含教学院系负责同志)原则上不接受参评高等学校教学名师;获中国“互联网+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国赛金奖、银奖和省赛金奖团队的第一指导教师,直接推荐参评教学名师,不占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推荐名额。

2、学校成立推荐工作小组,由校领导、党政办公室、组织人事部、教务部、科研部、宣传部、学生工作部、工会、纪检审计部等部门组成,推荐工作小组在各二级单位推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,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推荐名单,推荐人选经学校综合评议、讨论通过,并公示无异议后,向教育厅推荐我校南粤优秀教师、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、教学名师人选。

3、各二级部门推荐人选需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,并填写附件22021年南粤优秀推荐人选情况汇总表》,于2021419日前将汇总表电子版及纸质版报组织人事部,纸质版推荐结果需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。

4、相关表格待学校确定推荐人选并公示无异议后再组织填写。

 

附件:

1关于开展南粤优秀教师(优秀教育工作者)暨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.pdf

22021年南粤优秀推荐人选情况汇总表(二级单位填报).xls

 

组织人事部  

2021413



拟稿:黄寿佳审核:签发:黄寿佳